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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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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於其所在地或毗鄰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內,為生活慣俗需要採取屬原住民族地區國、公有林地之森林產物,應編具採取森林產物計畫提案書(以下簡稱提案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預定採取之日三個月前向森林產物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案: 一、參加採取之原住民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二、採取森林產物之自主管理機制或公約。 三、提案書及前二款經部落會議同意之決議文件。未設部落會議者,檢附該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所在地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出具未設置部落會議之證明文件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2. 2.屬臨時性之生活慣俗需求者,提案時間得不受前項所定期間之限制。
  3. 3.參加採取之原住民有變更時,提案人應於該人員採取森林產物前,將變動之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報受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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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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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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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8 條規定:「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於其所在地或毗鄰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內,為生活慣俗需要採取屬原住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