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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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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住民族採取森林主產物、人工種植之副產物或前條第二項之物種,應為有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無償: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需要。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且為公用或共同使用之需要。 三、原住民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採取人工種植之副產物。
  2. 2.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得無償採取前項以外之天然生副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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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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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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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7 條規定:「原住民族採取森林主產物、人工種植之副產物或前條第二項之物種,應為有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