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凡欲專用一水面經營漁業者,應呈由該管行政官署轉呈主管廳核准,轉報農礦部備案。 前項專用水面之權利,非經漁會之呈請,不得核准。
凡欲專用一水面經營漁業者,應呈由該管行政官署轉呈主管廳核准,轉報實業部備案。 前項專用水面之權利,非經漁會之呈請,不得核准。
入漁權非經漁業權人之同意,不得讓與。 漁業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前項之同意。
定置及區劃漁業權核准之優先順序如左: 一、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二、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三、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四、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五、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六、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七、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八、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漁業權期間屆滿前,漁業人申請繼續經營者,免受前項優先順序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二項。將現行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之有關規定列入本條。
凡欲專用一水面經營漁業者,應呈由該管行政官署轉呈主管廳核准,轉報農礦部備案。 前項專用水面之權利,非經漁會之呈請,不得核准。
凡欲專用一水面經營漁業者,應呈由該管行政官署轉呈主管廳核准,轉報實業部備案。 前項專用水面之權利,非經漁會之呈請,不得核准。
入漁權非經漁業權人之同意,不得讓與。 漁業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前項之同意。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二項。將現行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之有關規定列入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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