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業法18定置及區劃漁業權之核准優先順序

快速跳轉
  1. 1.定置及區劃漁業權准之優先順序如左: 一、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二、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三、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四、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五、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六、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七、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八、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2. 2.漁業權期間屆滿前,漁業人申請繼續經營者,免受前項優先順序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4

(0181026 制定)

凡欲專用一水面經營漁業者,應呈由該管行政官署轉呈主管廳核准,轉報農礦部備案。   前項專用水面之權利,非經漁會之呈請,不得核准。

(0210716 修正)

凡欲專用一水面經營漁業者,應呈由該管行政官署轉呈主管廳核准,轉報實業部備案。   前項專用水面之權利,非經漁會之呈請,不得核准。

(0590421 全文修正)

入漁權非經漁業權人之同意,不得讓與。   漁業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前項之同意。

(0800116 全文修正)

定置及區劃漁業權核准之優先順序如左:   一、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二、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三、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四、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五、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六、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七、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八、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漁業權期間屆滿前,漁業人申請繼續經營者,免受前項優先順序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二項。將現行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之有關規定列入本條。

(0181026 制定)

凡欲專用一水面經營漁業者,應呈由該管行政官署轉呈主管廳核准,轉報農礦部備案。   前項專用水面之權利,非經漁會之呈請,不得核准。

(0210716 修正)

凡欲專用一水面經營漁業者,應呈由該管行政官署轉呈主管廳核准,轉報實業部備案。   前項專用水面之權利,非經漁會之呈請,不得核准。

(0590421 全文修正)

入漁權非經漁業權人之同意,不得讓與。   漁業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前項之同意。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二項。將現行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之有關規定列入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18 條規定:「定置及區劃漁業權核准之優先順序如左: 一、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