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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19專用漁業權之入漁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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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 2.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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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181026 制定)

除前二條規定外,農礦部如認為有應予特許之漁業,以命令定之。

(0210716 修正)

除前二條規定外,實業部如認為有應予特許之漁業,以命令定之。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權或入漁權為公同共有者,公同共有人之變更,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但其變更係因繼承而發生者,不在此限。

(0800116 全文修正)

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專用漁業權人與其會員應訂定入漁規章,供入漁權人遵守。   三、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0181026 制定)

除前二條規定外,農礦部如認為有應予特許之漁業,以命令定之。

(0210716 修正)

除前二條規定外,實業部如認為有應予特許之漁業,以命令定之。

(0590421 全文修正)

漁業權或入漁權為公同共有者,公同共有人之變更,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但其變更係因繼承而發生者,不在此限。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專用漁業權人與其會員應訂定入漁規章,供入漁權人遵守。   三、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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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19 條規定:「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