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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二條規定外,農礦部如認為有應予特許之漁業,以命令定之。
除前二條規定外,實業部如認為有應予特許之漁業,以命令定之。
漁業權或入漁權為公同共有者,公同共有人之變更,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但其變更係因繼承而發生者,不在此限。
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專用漁業權人與其會員應訂定入漁規章,供入漁權人遵守。 三、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除前二條規定外,農礦部如認為有應予特許之漁業,以命令定之。
除前二條規定外,實業部如認為有應予特許之漁業,以命令定之。
漁業權或入漁權為公同共有者,公同共有人之變更,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但其變更係因繼承而發生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專用漁業權人與其會員應訂定入漁規章,供入漁權人遵守。 三、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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