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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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署為保護水產動植物之蕃殖,或為其他公益之必要,於漁業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
入漁權之存續期間未經訂定者,與其漁業權之存續期間同。
漁業權視為物權,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行政官署為保護水產動植物之蕃殖,或為其他公益之必要,於漁業之核准時,得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
入漁權之存續期間未經訂定者,與其漁業權之存續期間同。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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