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漁業法第1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據漁業生產資源,參考礦產探採、航行、水利、環境保護及其他公共利益,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並擬訂計畫,每年定期公告,接受申請。這表示主管機關在規劃公共水域的漁業權時,必須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其他公共利益和環境保護等。例如,如果在某個公共水域規劃了漁業權,但這會影響到當地的航行安全或水利設施,主管機關就需要重新調整規劃,並及時公告。
凡欲設定漁具以經營採捕業,或區劃水面以經營養殖業者,應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入漁權,除繼承及讓與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主管機關應依據漁業生產資源,參考礦產探採、航行、水利、環境保護及其他公共利益,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並擬訂計畫,每年定期公告,接受申請。 前項計畫,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合併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為使漁業權之核發更秩序化、公平化,本條規定漁業權設置地點之限制及漁業權之規劃調整,應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並公告週知。
凡欲設定漁具以經營採捕業,或區劃水面以經營養殖業者,應呈請該管行政官署核准,轉報主管廳部備案。
入漁權,除繼承及讓與外,不得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一、合併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為使漁業權之核發更秩序化、公平化,本條規定漁業權設置地點之限制及漁業權之規劃調整,應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並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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