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入漁權,係指在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經營漁業之權。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也無法精通各項法規。
前二條之規定,如與地方習慣有不同時,應從其習慣。
漁業權非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合併或分割。
本法所稱入漁權,係指在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經營漁業之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明定入漁權之定義。 二、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應訂定入漁規章,故原條文「依契約或地方習慣」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又原條文所稱經營「全部或一部」漁業,實務上難以認定,併予刪除。
前二條之規定,如與地方習慣有不同時,應從其習慣。
漁業權非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合併或分割。
一、條次變更,明定入漁權之定義。 二、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應訂定入漁規章,故原條文「依契約或地方習慣」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又原條文所稱經營「全部或一部」漁業,實務上難以認定,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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