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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 4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檢查、丈量、核定乘客定額、適航水域及應遵守事項,應依航政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
  2. 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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