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請原諒。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並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傷害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並不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保險期間屆滿時,漁業人應予以續保。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現行娛樂漁業漁船有關保險方面之規範係規定於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然該辦法僅屬行政命令,在課予業者強制保險之義務上確有可議之處,故宜將該等強制保險之規定以法律明定為妥。同時為使保險費率具有彈性,並避免爭議,宜將投保方式及投保金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因現行娛樂漁業漁船有關保險方面之規範係規定於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然該辦法僅屬行政命令,在課予業者強制保險之義務上確有可議之處,故宜將該等強制保險之規定以法律明定為妥。同時為使保險費率具有彈性,並避免爭議,宜將投保方式及投保金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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