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 4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並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
- 前項傷害保險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並不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保險期間屆滿時,漁業人應予以續保。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漁業法 第4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