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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42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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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並遵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拒絕或妨害第三十條所定職務之執行,或在檢查搜查時,對於官吏之詢問,不答辯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百圓以下罰金。

(0590421 全文修正)

為提高漁船船員素質及維護航行作業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0800116 全文修正)

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並遵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專用漁業權內可以從事娛樂漁業,惟應遵守漁業權人所訂之管理規定。娛樂漁業係隨國民所得增加所產生之有益身心之健康活動,故規定專用漁業權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026 制定)

拒絕或妨害第三十條所定職務之執行,或在檢查搜查時,對於官吏之詢問,不答辯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百圓以下罰金。

(0590421 全文修正)

為提高漁船船員素質及維護航行作業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專用漁業權內可以從事娛樂漁業,惟應遵守漁業權人所訂之管理規定。娛樂漁業係隨國民所得增加所產生之有益身心之健康活動,故規定專用漁業權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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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42 條規定:「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並遵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