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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62罰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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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 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 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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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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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590421 全文修正)

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所為之處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所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沒入時,追徵或追繳其價額。

(0800116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   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   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遊路徑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新增,規定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予以處罰。   三、原罰金係五十九年間規定,實施將近二十年,故將罰金予以提高。並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四、第三款中「通路」二字修正為「回遊路徑」。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590421 全文修正)

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所為之處罰,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所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沒入時,追徵或追繳其價額。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新增,規定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予以處罰。   三、原罰金係五十九年間規定,實施將近二十年,故將罰金予以提高。並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四、第三款中「通路」二字修正為「回遊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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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62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 二、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