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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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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主管機關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第61條的規定,對於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的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可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禁止使用某種漁具的情況下仍然使用,根據《漁業法》第6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立法沿革 3

(0590421 全文修正)

拒絕或妨害第三十八條之檢查,或對於檢查人員之詢問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0800116 全文修正)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違反依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為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之公告事項者,予以處罰。

(1050705 修正)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修正援引條文之項次及定明違反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之內容。

(0590421 全文修正)

拒絕或妨害第三十八條之檢查,或對於檢查人員之詢問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違反依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為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之公告事項者,予以處罰。

(1050705 修正)

修正援引條文之項次及定明違反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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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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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61 條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