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漁業法》第61條的規定,對於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的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可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禁止使用某種漁具的情況下仍然使用,根據《漁業法》第6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拒絕或妨害第三十八條之檢查,或對於檢查人員之詢問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違反依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為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之公告事項者,予以處罰。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修正援引條文之項次及定明違反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之內容。
拒絕或妨害第三十八條之檢查,或對於檢查人員之詢問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將違反依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為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之公告事項者,予以處罰。
修正援引條文之項次及定明違反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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