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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直接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一、珊瑚、採貝介類、潛水器漁業漁船變更經營拖網、刺網以外之其他漁業。 二、一支釣、曳繩釣以外之其他漁業漁船變更經營一支釣或曳繩釣漁業。 三、鮪延繩釣漁業漁船變更經營延繩釣漁業。
  2. 以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時,得依前項規定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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