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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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核准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 2.輸入之漁船不得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但以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輸入之漁船,得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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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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