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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2. 輸入之漁船不得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但以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輸入之漁船,得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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