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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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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漁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與漁業權漁業用漁船相互變更或兼營規定如下: 一、特定漁業漁船除不得兼營漁業權漁業外,得申請變更經營或兼營其他類別漁業。但鯖鰺圍網漁船、漁獲物運搬船不得申請其他類別漁業。 二、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不得申請變更經營或兼營其他類別漁業。但船齡滿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准改造後,得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 三、漁業權漁業用漁船得申請變更經營。但不得兼營其他類別漁業。
  2. 2.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以一支釣、曳繩釣、延繩釣、鏢旗魚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之漁業種類為限。
  3. 3.漁業權漁業用漁船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時,不得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之漁業種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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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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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2 條規定:「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與漁業權漁業用漁船相互變更或兼營規定如下: 一、特定漁業漁船除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