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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漁業權漁業用漁船得相互汰建。
  2.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與漁業權漁業用漁船汰建為特定漁業漁船時,不得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之漁業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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