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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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業人以一艘以上漁業種類相同之漁船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其汰舊噸數小於新建漁船噸數時,應補足汰舊噸數。但建造完成後經丈量差額未滿一噸時,免補足。
- 2.汰舊噸數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一噸以上之賸餘汰舊噸數,自核准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日起保留一年;賸餘汰舊噸數之漁業種類與原汰建資格相同,且僅能供其他漁船補足汰舊噸數。
- 3.依第一項應補足汰舊噸數,以前項核准其他漁業種類賸餘汰舊噸數或以鯖鰺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補足時,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百分之五。
- 4.漁業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以汰建資格申請現有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其汰舊噸數小於或超過現有漁船噸數時,準用第一項至前項規定。
- 5.漁業人建造漁獲物運搬船或鯖鰺圍網漁船者,不得小於原有漁船噸數,其汰舊噸數不得供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或補足汰舊噸數,且不得保留其賸餘汰舊噸數。
- 6.漁業人申請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其汰建資格及汰舊噸數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但國內無相同漁業種類漁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其所需汰舊噸數須為鯖鰺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
- 7.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前滅失之總噸位二十以上且船齡二十五年以上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數為原漁船之百分之七十四。
- 8.漁業人依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取得之漁船,其補足汰舊噸數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關於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14 條,其中第一項規定漁業人以一艘以上漁業種類相同之漁船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時,如果汰舊噸數小於新建漁船噸數,應補足汰舊噸數。如果建造完成後經丈量差額未滿一噸时免補足。我的參考資料是來自於《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和補充說明。在這條規定下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如果漁業人申請建造一艘新的漁船,且计划汰除一艘舊的漁船,而新建漁船的噸位要大於舊有漁船的噸位,那麼就需要補足汰舊的差額噸位。 祈請查詢其他法條,請參閱最新版本的《漁業法施行細則》,以取得準確且最新的相關資訊。
- 業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七款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4 條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9 條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5 條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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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