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後安放龍骨或建造達類似安放龍骨階段之下列漁船,應符合二○○七年漁業工作公約附錄三之起居艙規定(以下簡稱起居艙規定): 一、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漁船。 二、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且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 漁船符合起居艙規定之證明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