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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申請建造符合起居艙規定之漁船,其下列空間之噸位,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足汰舊噸數: 一、駕駛室位於上甲板者:上層建築(如附圖一)。 二、駕駛室位於上甲板上方第一層甲板(以下簡稱該層)以上者:該層以上之上層建築(如附圖二)。
  2. 前項免補足汰舊噸數之空間,不得作為魚艙使用;違反者,除由主管機關漁業法規定處分外,該魚艙空間之噸位並應補足汰舊噸數。
  3. 第一項漁船建造完成後,不符合起居艙規定者,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足汰舊噸數。
  4. 第一項建造完成之漁船日後申請汰建資格時,其免補足之噸數,不納入汰舊噸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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