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申請建造符合起居艙規定之漁船,其下列空間之噸位,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足汰舊噸數: 一、駕駛室位於上甲板者:上層建築(如附圖一)。 二、駕駛室位於上甲板上方第一層甲板(以下簡稱該層)以上者:該層以上之上層建築(如附圖二)。
- 前項免補足汰舊噸數之空間,不得作為魚艙使用;違反者,除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外,該魚艙空間之噸位並應補足汰舊噸數。
- 第一項漁船建造完成後,不符合起居艙規定者,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足汰舊噸數。
- 第一項建造完成之漁船日後申請汰建資格時,其免補足之噸數,不納入汰舊噸數之計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