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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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建造魷釣漁船,應取得一艘魷釣漁船之汰建資格,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規定,且建造完成後總噸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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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4 條條文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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