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業人建造魷釣漁船,應取得一艘魷釣漁船之汰建資格,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規定,且建造完成後總噸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