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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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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准延期換照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休業者,得於休業終了復業前申請換發。
  2. 2.逾期申請換發漁業證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5 條的規定,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理解為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為之,但有例外情形。例如,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者,可以在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或者經主管機關核准休業者,可以在休業終了復業前申請換發。另外,逾期申請換發漁業證照的人,將由主管機關依據漁業法規定處分。 參考資料中提到的舉例是在第一項的第一條,即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的情況,可以在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這符合對該法條的理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漁業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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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5 條規定:「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