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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為漁港區域之劃定,應附具下列文件;變更時,亦同: 一、劃定或變更之主要理由書。 二、漁港區域說明書。 三、關係區域調查表。 四、漁港設施調查表。 五、漁港主要設施構造圖。 六、漁港區域平面圖。 七、直轄市或縣(市)管轄圖。 八、其他必要之文件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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