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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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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場所與其代表人之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經營之娛樂漁業活動項目。 三、漁船名稱、統一編號、總噸位及淨噸位、船長及全長。 四、機械種類及馬力、油槽容量、航行速率。 五、通信設備。 六、安全設備。 七、船員人數、乘客定額及船籍港。 八、活動區域。 九、准時所附之附款。 十、核准日期及字號。 十一、執照有效期間。 十二、核准搭載乘客前往之島嶼、礁岩。
  2. 2.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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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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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