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其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2. 2.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其船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同時持有漁航員及輪機員兩種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持有漁航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其船員持有輪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3. 3.前二項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輪機長,不得以資深船員代理;幹部船員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2條的具體內容和規定,無法就此進行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1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娛樂漁業漁船,其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