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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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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乘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前,應將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員名冊。
  2. 2.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船長應將航行計畫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三)及出海人員名冊,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送漁港海岸巡防機關後,始得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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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乘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前,應將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