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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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乘客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前,應將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交由漁業人或船長填寫出海人員名冊。
- 2.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船長應將航行計畫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三)及出海人員名冊,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送漁港海岸巡防機關後,始得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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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