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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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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裝設VMS或AIS之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後,須維持VMS或AIS於開啟狀態,VMS須每小時回報船位,並維持通訊設備與通訊電臺正常通聯;返港後應向監控中心通報,始得關閉VMS或AIS。
  2. 2.監控中心確認無法收到船位訊號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每小時向通訊電臺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VMS或AIS修復前,不得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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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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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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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裝設VMS或AIS之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後,須維持VMS或AIS於開啟狀態,VMS須每小時回報船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