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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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確認完成下列事項,始得發航: 一、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並向乘客說明之;當地預報風力未達七級或氣象或海象對乘客無安全顧慮。 二、全船檢查妥善,向乘客說明相關救生設備;全船乘客已穿著救生衣。 三、載客登島嶼、礁岩者,應向乘客說明島嶼、礁岩地形、環境及安全注意事項,並依環境特性,要求乘客適時穿戴安全裝備。 四、上、下船方法、乘船安全及娛樂漁業活動等應注意事項,除向乘客說明外,並於船上明顯位置標示之。 五、於駕駛座上方及漁船兩側明顯位置,標識乘客定額及船員人數。 六、配置之船員符合第十三條附表二規定。 七、裝設VMS或AIS之娛樂漁業漁船,漁業人或船長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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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5條的法規內容和相關案例。
- 第十三條條文
-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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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