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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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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娛樂漁業活動時間,每航次以四十八小時為限。
  2. 2.娛樂漁業活動區域,以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離島之島嶼間、彭佳嶼、綠島、蘭嶼距岸三十浬內之沿岸水域為限。
  3. 3.在金門、馬祖地區經營娛樂漁業,應使用當地籍娛樂漁業漁船,其娛樂漁業活動時間及區域等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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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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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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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娛樂漁業活動時間,每航次以四十八小時為限。娛樂漁業活動區域,以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離島之島嶼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