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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娛樂漁業活動時間,每航次以四十八小時為限。
  2. 娛樂漁業活動區域,以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離島之島嶼間、彭佳嶼、綠島、蘭嶼距岸三十浬內之沿岸水域為限。
  3. 在金門、馬祖地區經營娛樂漁業,應使用當地籍娛樂漁業漁船,其娛樂漁業活動時間及區域等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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