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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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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娛樂漁業漁船應由船籍港進、出港。但經主管機關准於其他港口經營娛樂漁業或進出港者,在核准期間,應於該核准港口進、出港。
  2. 2.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娛樂漁業及進出之港口,跨越所屬轄區者,應先行協調該等港口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3. 3.娛樂漁業漁船自船籍港往返經主管機關核准港口間之必要航次,不得從事娛樂漁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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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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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應由船籍港進、出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其他港口經營娛樂漁業或進出港者,在核准期間,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