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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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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 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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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