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 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回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 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