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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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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活動,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下列活動: 一、採捕水產動植物。 二、觀賞漁撈作業。 三、觀賞生態及生物。 四、賞鯨。
  2. 2.娛樂漁業漁船經主管機關准,得提供水產(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環境調查研究、漁業管理、海洋工程、魚苗放流、人工魚礁投放及維護管理。
  3. 3.娛樂漁業漁船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定載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除應符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4. 4.第一項第一款活動所使用之漁具、漁法,以竿釣、一支釣或曳繩釣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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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活動,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下列活動: 一、採捕水產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