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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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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船員暫置船上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日;期限屆滿時,漁船船主應負責安排接駁出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氣象預報平均風力達七至八級、陣風九級以上或當地海況惡劣,有安全顧慮者。 二、原船尚在繼續維修,可在七日內完成者。 前項但書情形,原漁船船主應於第一款原因消滅或第二款所定七日內,負責安排將大陸船員接駁出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10 條,大陸船員在暫置船上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日;期限屆滿時,漁船船主應負責安排接駁出海。然而,如果有氣象預報平均風力達七至八級、陣風九級以上或當地海況惡劣,有安全顧慮,或者原船尚在繼續維修,可在七日內完成的情形下,不在此限。在上述情形下,原漁船船主應於第一款原因消滅或第二款所定七日內,負責安排將大陸船員接駁出海。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五條 根據法規規定,在暫置船上的情況下,漁船船主應負責安排接駁出海,除非遇到氣象或船只狀況的特殊情形。例如,如果氣象預報顯示強風或惡劣海況,或者原船還在維修中,需要在七天內完成,那麼船主就不需要在十天內將大陸船員接駁出海。 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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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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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大陸船員暫置船上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日;期限屆滿時,漁船船主應負責安排接駁出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