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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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大陸船員隨船進港上岸之需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協助漁會或相關漁業團體規劃商借岸上設施, 充作大陸船員臨時安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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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9條,根據上述裁判書中所引用的法規內容,該條規定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協助漁會或相關漁業團體規劃商借岸上設施,充作大陸船員臨時安置場所。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因應大陸船員隨船進港上岸的需求,提供臨時性的安置場所。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根據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必須提供臨時安置場所以應對大陸船員的需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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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