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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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應錨泊於劃定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緊急、不可抗力事故、氣象預報平均風力達七至八級、陣風九級以上或當地海況惡劣者。 二、大陸船員因急病、災難或其他特殊事故,須上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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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應錨泊於劃定地區,但若因緊急、不可抗力事故、氣象預報平均風力達七至八級、陣風九級以上或當地海況惡劣,並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者,則不受此限制。此外,若大陸船員因急病、災難或其他特殊事故須上岸,亦可經核准而不受限制。 根據法條所述的緊急、不可抗力事故,舉例如上述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測得的氣象資料,證明海象惡劣且風力達到七至八級或陣風九級以上的情況下,被告船主因遵守氣象預報而經核准暫置船員而不受限制。至於大陸船員因急病、災難或其他特殊事故須上岸的情形,則可參考上述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因胃痛多日而由船長帶上岸看病的情況。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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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