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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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船員每人隨船進入十二浬內所攜帶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大陸船員隨身攜帶不起岸自用日常物品限量表之規定。 前項大陸船員攜帶之物品,其品目、數量超過限量表之規定者,由權責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有關法令處理。 附表:大陸船員隨身攜帶不起岸自用日常物品限量表 ┌──────┬───────┬────────┬──────┐│品 名│數 量│品 名│數 量│├──────┼───────┼────────┼──────┤│香煙 │兩條 │自用舊樂器 (鋼琴│二件 ││ │ │、電子琴除外) │ │├──────┼───────┼────────┼──────┤│酒 │一瓶 (限一公升│手錶 │一只 ││ │) │ │ │├──────┼───────┼────────┼──────┤│收錄音機 │一台 │吹風機 │一只 │├──────┼───────┼────────┼──────┤│刮鬍刀 │一只 │指甲刀 │一只 │├──────┼───────┼────────┼──────┤│刮鬍刀片 │十二片 │打火機 │一只 (非拋棄││ │ │ │式可再充填燃││ │ │ │料) 或六只 (││ │ │ │拋棄式不可再││ │ │ │充填燃料) │├──────┼───────┼────────┼──────┤│成藥 (一二○│共十二瓶 (但每│自用舊衣著、被褥│以數量合理者││粒裝或等量) │種不得逾六瓶) │ │為限 │├──────┼───────┼────────┼──────┤│茶葉 │一˙二公斤 │自用茶具、碗、盤│一組 │├──────┼───────┼────────┼──────┤│其他雜項零星│以合於在船上自│ │ ││之自用日常物│用且數量合理者│ │ ││品 │為限 │ │ │└──────┴───────┴────────┴──────┘註:每人所攜帶物品且不得逾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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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逐條釋義。
- 攜帶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懲治走私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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