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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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第四條規定之相關文件影本,並具結保證下列事項: 一、申請時檢附之文件無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二、大陸船員確係受僱於該漁船工作,其身分證明無虛偽不實情事。 三、負責大陸船員之生活及輔導管理。 四、大陸船員如有違反法令應強制出境或驅離時,應協助處理,並向執行單位繳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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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6 條的規定,漁船船主在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影本,並具結保證以下事項: 1. 申請時所檢附的文件沒有隱匿或虛偽不實的情況。 2. 大陸船員確實是受僱於該漁船工作,其身分證明沒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3. 負責管理大陸船員的生活和輔導管理。 4. 如果大陸船員違反法令需要強制出境或驅離,漁船船主應協助處理並支付所需費用。 舉例的話,根據前述司法裁判書,船主應在申請時確實附上大陸船員的身分證明文件,以確保其身分真實無虛偽不實的情況,並在負責大陸船員的生活和管理時,也應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 第四條條文
- 具結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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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