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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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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 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 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 (四) 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二、水源:取得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 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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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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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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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