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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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 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 (四) 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二、水源:取得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 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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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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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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