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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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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漁會會員因提供不實之證件、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會員資格者,經區漁會查證及理事會審查後,撤銷其會員資格,其自區漁會所獲得之不當利益,區漁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追償。
  2. 2.區漁會會員不服第八條、第九條或前項審定或審查結果者,得準用第七條規定申請復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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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3 條規定:「區漁會會員因提供不實之證件、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會員資格者,經區漁會查證及理事會審查後,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