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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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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甲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遠洋漁民最近一年實際出海從事遠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 二、近海漁民最近一年實際出海從事近海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 三、沿岸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出海從事沿岸漁業勞動達四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淺海養殖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淺海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文件。 五、魚塭養殖漁民: (一)自有或使用他人魚塭土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之魚塭養殖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者。 (二)最近二年每年受僱從事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之受僱魚塭養殖漁民,持有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文件者。 六、湖泊、河沼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湖泊、河沼漁業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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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漁會甲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遠洋漁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