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漁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7.04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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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甲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遠洋漁民最近一年實際出海從事遠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
二、近海漁民最近一年實際出海從事近海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
三、沿岸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出海從事沿岸漁業勞動達四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淺海養殖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淺海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文件。
五、魚塭養殖漁民:
(一)自有或使用他人魚塭土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之魚塭養殖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者。
(二)最近二年每年受僱從事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之受僱魚塭養殖漁民,持有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文件者。
六、湖泊、河沼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湖泊、河沼漁業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審查,由下列人員組成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有上級漁會者,上級漁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三人。
- 資格審查小組由漁會理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主管機關應派員列席。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先行審核,敘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名冊,送資格審查小組審查。
二、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時,應依法令規定條件個別審查,審查結果並應當場作成紀錄。
資格審查小組於審查時,如認有必要,得指派人員至現場進行查證。
(刪除)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7.0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