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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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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漁會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漁會應不予受理。
  2. 2.候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及書面通知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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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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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復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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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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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漁會應敘明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