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先行審核,敘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名冊,送資格審查小組審查。 二、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時,應依法令規定條件個別審查,審查結果並應當場作成紀錄。
回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先行審核,敘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名冊,送資格審查小組審查。 二、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時,應依法令規定條件個別審查,審查結果並應當場作成紀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