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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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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
  2. 2.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3. 3.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漁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4. 4.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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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8-1 條規定:「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