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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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第二條、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
- 2.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 3.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漁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 4.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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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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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漁會法 第 49-1 條條文
-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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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