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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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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乙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勞動且持有二十噸以上動力漁船漁業執照之漁船主,或持有漁業權執照之漁業權人,實際從事漁業經營滿二年以上者。 二、僱用他人從事魚塭養殖勞動之魚塭主,自有或使用他人魚塭土地面積一公頃以上,實際從事魚塭養殖經營滿二年以上,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者。 三、水產學校畢業,或持有經主管機關或學術機構認定在漁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經主管機關、學校出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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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漁會乙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僱用他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