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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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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深度解讀

漁會法第 22 條規定,漁會的理事和監事都不能是無給職的,也不能同時擔任漁會聘用或雇用的人員、漁民小組的組長或副組長、魚市場的承銷人以及其聘用或雇用的人員,或者從事與漁會有競爭性的團體或企業的職務。此外,他們也不能從事與漁會有競爭性的營利事業。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漁會的理事同時兼任了漁會聘用的人員,則就違反了漁會法第 22 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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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22 條規定:「漁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