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22 條
漁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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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漁會法第 22 條規定,漁會的理事和監事都不能是無給職的,也不能同時擔任漁會聘用或雇用的人員、漁民小組的組長或副組長、魚市場的承銷人以及其聘用或雇用的人員,或者從事與漁會有競爭性的團體或企業的職務。此外,他們也不能從事與漁會有競爭性的營利事業。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漁會的理事同時兼任了漁會聘用的人員,則就違反了漁會法第 22 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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