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2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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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漁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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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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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70607 增訂)
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改進推廣經費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漁會選任及聘、雇人員期間被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但有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經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理事、監事候選人之消極資格,其要點如次: (一)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正列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 (二)有本法第十九條出會之事由者,應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爰列為第二款。 (三)增列第四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不得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但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以淨化理、監事之素質。
(0900301 修正)
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漁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立法理由為淨化漁會選舉風氣,排除品德瑕疵人士參與,以維繫漁會正常發展,爰予以修正之。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八款條文
- 宣告名詞
- 法人名詞
- 漁會法 第 16-1 條條文
- 漁會法 第 49-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理事、監事候選人之消極資格,其要點如次: (一)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正列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 (二)有本法第十九條出會之事由者,應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爰列為第二款。 (三)增列第四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不得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但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以淨化理、監事之素質。
為淨化漁會選舉風氣,排除品德瑕疵人士參與,以維繫漁會正常發展,爰予以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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