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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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漁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 2.前項第三款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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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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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70607 增訂)
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曾任漁會理、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監事會監察業務及財務,為健全其組織,以促其發揮功能,爰增訂本條,明定理、監事候選人之積極資格,除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列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外,並增列第三款「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資格」。
(0930604 修正)
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漁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之資格明確並符合規定,爰修正本條文,增列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監事會監察業務及財務,為健全其組織,以促其發揮功能,爰增訂本條,明定理、監事候選人之積極資格,除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列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外,並增列第三款「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資格」。
為使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之資格明確並符合規定,爰修正本條文,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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