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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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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漁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2. 2.前項第三款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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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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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70607 增訂)

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曾任漁會理、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監事會監察業務及財務,為健全其組織,以促其發揮功能,爰增訂本條,明定理、監事候選人之積極資格,除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列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外,並增列第三款「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資格」。

(0930604 修正)

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漁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之資格明確並符合規定,爰修正本條文,增列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7706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監事會監察業務及財務,為健全其組織,以促其發揮功能,爰增訂本條,明定理、監事候選人之積極資格,除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列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外,並增列第三款「實際從事漁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資格」。

(0930604 修正)

為使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之資格明確並符合規定,爰修正本條文,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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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21-1 條規定:「漁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2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