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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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 2.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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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181026 制定)
漁會或漁會聯合會免課所得稅、營業稅或登記稅,但不得為營利事業。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職員任期二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 主管機關名詞
(0181026 制定)
漁會或漁會聯合會免課所得稅、營業稅或登記稅,但不得為營利事業。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職員任期二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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