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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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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2. 2.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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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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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漁會或漁會聯合會免課所得稅、營業稅或登記稅,但不得為營利事業。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職員任期二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 主管機關名詞
(0181026 制定)

漁會或漁會聯合會免課所得稅、營業稅或登記稅,但不得為營利事業。

(0371207 全文修正)

漁會職員任期二年,期滿應即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0641128 全文修正)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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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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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23 條規定:「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漁會理、監事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