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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決字第 15518 號
要旨
關於嘉義區漁會柯○○等四人,其曾任第三屆理事資格及經歷是否採計疑義
主旨
關於嘉義區漁會柯○○等四人,其曾任第三屆理事資格及經歷是否採計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內 (81) 社字第八一八八六○八號函。
二 按民事訴訟法上確認之訴,係在確認私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其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應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又漁會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件據來函所述,嘉義區漁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之理事選舉,其中柯○○等四人既經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判決確定選任關係不成立,則柯君等四人自非該第三屆理事及候補理事,渠等係現任第四屆理事,如欲再登記為下 (第五屆) 屆理事候選人,尚無前揭漁會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