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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決字第 155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嘉義區漁會柯○○等四人,其曾任第三屆理事資格及經歷是否採計疑義

主旨

關於嘉義區漁會柯○○等四人,其曾任第三屆理事資格及經歷是否採計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內 (81) 社字第八一八八六○八號函。

二 按民事訴訟法上確認之訴,係在確認私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其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應受該確定判決之拘束。又漁會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件據來函所述,嘉義區漁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之理事選舉,其中柯○○等四人既經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判決確定選任關係不成立,則柯君等四人自非該第三屆理事及候補理事,渠等係現任第四屆理事,如欲再登記為下 (第五屆) 屆理事候選人,尚無前揭漁會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決字第 155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關於嘉義區漁會柯○○等四人,其曾任第三屆理事資格及經歷是否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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