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職員
>
漁會法
第 2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漁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
主管機關
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
漁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補選之當選人或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選舉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規定之日起算。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金門區漁會一百零一年十月第十八屆選任人員之任期至一百零六年三月止。高雄區漁會一百零二年八月第十屆選任人員之任期至一百零六年三月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任務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會員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職員 §2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3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會議 §35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經費 §40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監督 §44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