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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2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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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
  2. 2.漁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補選之當選人或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選舉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規定之日起算。
  3.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金門區漁會一百零一年十月第十八屆選任人員之任期至一百零六年三月止。高雄區漁會一百零二年八月第十屆選任人員之任期至一百零六年三月止。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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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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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23-1 條規定:「漁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漁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2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